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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机构职能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05 10:1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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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宝安法院设下列内(下)设机构:

  1.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负责本院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负责诉前财产保全、申诉、再审申请案件、管辖权请示案件、不予受理案件等程序性案件的审查;负责本院诉讼服务中心建设;负责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调对接工作;负责涉诉信访事宜。

  2.刑事审判庭。负责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3.民事审判一庭(速裁庭)。负责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相邻关系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负责小额速裁及快速审理案件的审理工作。

  4.民事审判二庭。负责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侵权纠纷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票据、股权、公司等纠纷的案件。

  5.民事审判三庭。负责审判第一审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相关民事案件;房地产买卖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其他不动产案件。

  6.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判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

  7.家事少年审判庭。负责审判有关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的案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人自诉的刑事案件及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情况调查、安置帮教、犯罪预防及法制宣传等工作。

  8.执行局。负责办理本院受理的各类强制执行案件和其他法院委托执行的事项;负责民事保全裁定的实施;审判涉及行为和标的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监督案件,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

  9.审判管理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本院审判流程管理、审判质量管理、审判效率管理、审判绩效管理、审判委员会事务管理;负责审判运行态势分析、案件督办、案例指导、裁判文书公开;负责综合文字材料、司法调研、司法宣传工作;负责司法改革、司法建议、司法辅助事务的集约管理工作;负责本院信息化工作。

  10.政治部(机关党委、督察室)。按副处级建制,负责思想政治教育、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表彰、文化建设、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络、工青(团)妇等工作;负责本院机关党建工作;负责本院纪检监察、督查工作。

  11.综合办公室。按副处级建制,负责组织、协调、处理司法政务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督办院党组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负责本院各项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本院保密、印章及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本院基建工作。

  12.直属行政机构

  司法警察大队。按正科级建制,负责安保、押解、值庭、支持审判执行等司法警务工作。

  13.宝安法院设下列派出机构:新安人民法庭,福海人民法庭,新桥人民法庭,燕罗人民法庭,石岩人民法庭。负责审理辖区内应当由人民法庭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指导辖区内基层调解委员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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