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本文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进行类型化观察,并结合司法案例分析,发现在审理交通事故纠纷中,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片面强调“优者负担原则”,以致出现仅单方保护非机动车、行人权益而无视机动车方权益的司法窘状。从现实、理论、制度三个层面剖析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单向归责”的成因,进而提出 “双向归责”的主张:“优者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行人的权益予以特别保护,并不意味着同时否定对机动车方权益的一般保护,无论是非机动车、行人方还是机动车方的行为都纳入侵权责任法进行调整,享有民事法律权利,也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确立“双向归责”原则的基础上,仍要坚持“优者负担原则”,同时也要贯彻“过失相抵”原则,综合比较分析过错、原因力,结合四种不同事故类型的具体情况,构建兼顾双方权益公平合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归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