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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不可抗力规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适用——以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例为视角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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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提要:

  我国合同法第94条、117条、118条规定构建了不可抗力制度。实践中,各地法院却普遍存在认定为不可抗力,实际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现象。除立法争议和法条竞合之外,情势变更制度适用中运行路径长、成本高是导致上述以不可抗力替代情势变更,模糊二者边界的重要原因。从涉新冠疫情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看,各地各级法院适用不可抗力、情势变更时高度审慎,适用的法律后果高度一致(参照国家部委或地方政府文件)。疫情涉及范围广、主体多的背景下,司法效率亦是社会公众格外关注的问题,通过类型化,将部分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案件中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方式由高院或最高院审核转换为引致经过广泛论证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以缩短运行路径、提高适用效率,从而维护不可抗力适用和谐有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全文9963字)


附件:广东法院第三十二届学术讨论会一等奖:不可抗力规则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适用——以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例为视角.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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