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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法一分钟 | 股东出资期限未到便可高枕无忧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2-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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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降低创业成本、激发投资活力,我国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可自由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可一旦遇到“公司负债又不具备清偿能力”的情况,公司股东能以认缴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拒绝对债务承担责任吗?点击视频,看完你就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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