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靠贩卖、运送假烟赚快钱?看似有利可图,殊不知等来的不是收益,而是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张某是一名个体工商户,经营着一家批发部,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香烟。2025年8月,一名自称“阿淼”的男子主动上门向张某兜售假烟,张某自此开始知假运假售假。为规避监管、切断追查线索,“阿淼”专门为张某配备了一部手机用于单线联络,同时提供了一辆运输车辆,供其运送假烟使用。 2025年8月下旬至11月间,张某先后三次帮助“阿淼”从外地运输假烟至当地。此外,张某也从中抽取部分假烟在自己的批发部内进行销售。截至案发,张某累计非法获利2600元。 2025年11月,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将张某当场抓获,并在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烟1174条。经鉴定,涉案假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货值共计22万余元。到案后,张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2026年3月,公诉机关以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伪劣卷烟,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卷烟属国家特许经营专卖品。伪劣卷烟多由劣质烟叶甚至工业废料制成,其焦油、重金属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对人体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的危害远超正品香烟。无论是非法生产、销售,还是为牟利而参与运输、仓储等环节,均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切莫受利益驱使,心存侥幸、知假售假,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消费者在购买香烟时,应选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正规商家,若发现销售假烟等违法行为,可及时向当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