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人没有购车资格,选择“借名买车”,但名义车主利用登记身份便利秘密将车辆开走,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涂某与马某系朋友。2021年8月,因涂某不具备某市电动车个人指标申请条件,二人商议由涂某借用马某的购车指标购车。双方明确约定,车辆虽登记在马某名下,但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及使用人均为涂某。 2021年9月18日,涂某向马某转账购车款28万余元,由马某代为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购置一台中型纯电动SUV。车辆交付后,一直由涂某实际占有、日常使用。 2024年4月30日,马某以证件丢失为由,申请补领该车的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同年5月1日,马某利用登记车主的身份权限,篡改车辆智能APP的绑定邮箱,随即前往涂某居住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在未征得涂某同意的情况下,他通过汽车APP远程解锁,擅自将车辆开走。 2024年5月8日,马某将车辆以“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的模式,将涉案车辆作价8万余元处置给第三方,再由第三方把车辆回租给马某。双方约定由马某分36个月按期给付租金,每月应付租金3千余元。 2024年5月25日,公安机关将马某抓获。同年6月25日,涉案车辆被依法扣押并发还涂某。经鉴定,涉案车辆市场价值为16万余元。 庭审中,马某辩称,自己系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购车资金属于二人共有;其并未实施暴力撬锁等行为,仅是通过汽车APP开启车门,开走车辆的目的是为解决双方矛盾,且事前曾尝试联系涂某,据此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价值16万余元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被告人马某是涉案车辆登记车主的事实是否阻却刑事犯罪的评价的问题。法院认为,民事上的权属瑕疵或合同效力问题,不必然阻却刑事犯罪的成立。本案中,涂某实际出资购买并长期占有、使用涉案车辆,已经形成了对涉案车辆的物理控制和事实上的支配。该占有利益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私财物的范畴。马某利用APP功能开走涉案车辆,意图排除涂某的占有,建立自己的占有,已经侵犯了前述法益。 关于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马某虽主张与涂某存在车辆共有关系,但购车资金系涂某全额支付,车辆登记于马某名下系基于双方关于使用权归属的明确约定,且马某在购车时已确认车辆使用权归涂某所有。马某所谓“共有”仅基于单方口头主张,既无书面协议佐证,亦与客观事实相悖。没有证据证明马某与涂某有沟通过,其通过补办行驶证、开锁卡等非法手段控制车辆并实施抵押,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转移他人财物的行为,已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综上所述,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实际控制的财物,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综上,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日常生活中,有的人因受购车指标限制而选择“借名买车”。但车辆登记在谁名下,并不意味着谁就有权随意处置。机动车登记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是重要权利外观证据,但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确认,权属认定还应结合出资、交付、实际占有等事实综合判断。即便双方对权属存在争议,刑法所保护的,也不仅是财产的所有权,还包括他人对财物的合法占有状态。本案中,涂某全额出资并长期占有使用车辆,马某作为名义上的登记车主,无视实际出资人长期使用人涂某对车辆的管控权益,私自采取手段强行取回或处置车辆,剥夺了涂某对车辆的占有支配,触犯刑法。民事层面的权属分歧,不能成为实施刑事违法行为的借口,擅自处置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物,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法官提醒,规避政策“借名买车”暗藏巨大法律风险。名义登记车主出借指标后若擅自补办证件、变更APP账号绑定或非法处分车辆,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民事层面,除了易引发车辆权属纠纷,还可能因名义登记车主负债,车辆被查封执行;若发生交通事故,还可能引发赔偿纠纷。切勿心存侥幸“借名买车”,远离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