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滑运动作为一项受欢迎的休闲项目,为人们带来速度与乐趣。如果手牵手玩轮滑时不慎摔伤,场地隐患与自身疏忽相互交织,那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底,高某与朋友前往A轮滑俱乐部体验轮滑运动。二人牵手缓慢滑行期间,朋友突然意外倒地,连带拉扯高某一同摔倒,造成高某身体受伤。
事发后,高某前往医院就诊,共计住院治疗11天,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出院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医生建议全休3个月并需定期复查。
在事故发生前,该俱乐部聊天群内有学员反映“轮滑有些滑,有些不滑”的异常情况,俱乐部工作人员回应称新地板需磨合、防滑粉未磨光,多滑几圈即可改善。
高某认为,事发时,其与朋友滑行速度缓慢,事故根源在于A轮滑俱乐部新更换的木板易打滑,且免费提供的滑轮存在卡轮问题。因对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高某将A轮滑俱乐部及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A轮滑俱乐部辩称,其已在入口处显著位置张贴《入场须知》《温馨提示》等安全提醒标语,同时承认更换了部分地板,但表示更换地板系基于经营需求,目的是减少经营面积。
另查明,A轮滑俱乐部已向B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期间涵盖本次事故发生日,保险条款约定每人每次赔偿限额为20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A轮滑俱乐部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虽然A轮滑俱乐部张贴了安全提醒标语,履行了初步风险告知义务,但高某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显示,此前已有顾客反映“部分轮滑滑、部分滑轮不滑”的异常情况,俱乐部工作人员亦承认“新地板需磨合”“轮上防滑粉未磨光”。这表明A轮滑俱乐部早已知晓其场地及设备处于不稳定状态,存在潜在安全隐患。
此外,A轮滑俱乐部自述更换部分地板系基于经营需要,但未对更换前后地板的防滑性能进行专业检测或评估,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场地与设备的适配性。轮滑场地地面材质与滑轮设备的匹配度直接影响运动安全性,A轮滑俱乐部作为经营者对此负有专业注意义务,其未履行检测义务的行为进一步印证了安全保障措施的缺失,故A轮滑俱乐部对高某的受伤存在一定过错。
其次,结合案涉监控视频可知,高某系因朋友摔倒后拖拽而受伤,其朋友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但高某在本案中未向其朋友主张权利,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免除其朋友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份额。
同时,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轮滑运动具有一定风险性,仍与朋友牵手滑行,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运动过程中的平衡难度和连带风险,其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可减轻A轮滑俱乐部的赔偿责任。
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法院认定A轮滑俱乐部对高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高某及其朋友承担。
另查明,案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且属于俱乐部经营场所内因意外导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情形,符合公众责任险的承保范围。B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免责事由或责任免除条款的适用情形。为减少当事人诉累,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直接在保险赔偿限额内向高某支付对应赔偿份额。
综上,法院判决B保险公司赔偿高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共场所经营者负有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保证消费者不受任何损害,在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了符合安全标准的场地、设施,并尽到合理的提示、管理、维护责任的情况下,可认定经营者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本案中,轮滑俱乐部虽张贴提示,但在已知场地存在磨合期隐患的情况下,未采取充分措施消除风险,因此仍需承担责任。
同时,成年消费者参与具有固有风险的文体活动时,对自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牵手滑行虽属常见行为,但客观上增加了运动风险,高某自身存在过失,依法应减轻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经营者切勿以为一张“安全提示”便可万事大吉,动态、实质性的安全管理和风险排查才是关键。消费者在享受运动乐趣时,也应充分评估运动风险、量力而行,谨慎规避不必要的安全隐患。此外,合理运用公众责任险,既能有效分散经营者的赔偿风险,也能及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各方重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