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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丨代收快递赚高薪?这类兼职千万别碰!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06 17:1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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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跑腿代取快递,日薪300元+单笔提成200元,这样的兼职收入,你心动了吗?哦,可千万别行动!为啥?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卢某通过社交平台结识一名网友(另案处理)。线下会面时,对方抛出诱饵,称只要卢某按其指示领取快递并转送至指定地点,即可获得每日300元底薪及每单200元提成,且交通费用全额报销。卢某明知快递来路不正,仍受高额报酬驱使,抱着侥幸心理同意参与。随后,对方还在卢某手机安装专门App用于联络。

  同年11月16日、17日及20日,卢某依照联络指令,每日领取四份快递并完成转移。在此期间,他不仅自己深陷其中,还邀约朋友覃某一同参与。11月21日,卢某与覃某明知快递系犯罪所得,仍按照事先安排分工协作:覃某负责领取快递,随后二人共同将快递转移给联络方。后经查明,快递内的两部手机系网络诈骗犯罪所得赃物。此次交易中,卢某获利100元,覃某未获利。

  2024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将卢某、覃某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覃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卢某、覃某受上家安排领取并交付涉案手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覃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没收作案工具,追缴违法所得。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参与的“高薪代收快递”,实则是网络诈骗链条中的一环。诈骗分子常以“轻松赚钱”为诱饵,利用他人贪利心理,让普通人成为转移赃物的工具。这些看似简单的“跑腿”工作,背后往往连着电信网络诈骗、盗窃等犯罪,如本案中的手机,就是网络诈骗的赃物。犯罪分子通过这种方式,将赃物与自身隔离开来,企图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法官提醒,凡是要求代收陌生快递、代转不明物品并许以高薪的,极有可能是诈骗陷阱。广大市民朋友不要因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一旦参与,即便未直接实施诈骗,也可能触犯法律。遇到此类“兼职”,务必保持警惕,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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