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快届满时,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后公司以试用期不合格开除员工,这样合法吗?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张某入职A公司,担任模特一职。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然而,试用期届满前,A公司与张某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将试用期延长至2023年4月18日。
2023年4月10日,A公司向张某发出通知,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要求其于2023年4月13日办理离职手续,单方面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对此,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在协商无果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无需支付张某解除和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和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A公司与张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的权利义务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
关于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A公司与张某约定在原试用期届满后继续延长试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试用期。A公司主张延长试用期的行为系对原试用期的合法调整,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但二次约定试用期行为已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依法应当支付张某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根据法院前述认定,张某的试用期仍为2022年10月19日至2023年1月18日。本案中,A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通知张某于2023年4月13日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该事实有双方确认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为证。法院认为,2023年4月10日已超出张某的试用期范围,A公司以张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A公司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A公司需支付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张某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互考察期,属于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特殊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约定必须符合以下要求:同一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长度不得超过法定上限。
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解除行为必须发生在合法约定的试用期内,还需向劳动者说明解除理由及依据。而对于试用期届满后的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针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需先进行培训或调整岗位,若仍无法胜任,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直接解除,即构成违法解除。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确定试用期限,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确保实体依据充分、程序合法合规。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仔细审查相关条款;妥善保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重要凭证。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
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