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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这种红包不能抢!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10-20 10:50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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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借手机与微信号,任由他人抢红包,这般看似寻常的举动,为何会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27日,刘某经朋友介绍,得知一则“轻松赚钱”的兼职信息:将个人手机及微信号交由他人操作抢红包,便可获取报酬。当日,明知所谓“红包”系犯罪所得,刘某仍受利益驱使,跟随朋友前往某小区房间,将自己的手机与微信号交予他人用于抢红包操作。 

  2024年12月29日,刘某微信号的微信支付功能被平台限制使用。次日,其申请解除限制未获通过。 

  2025年4月14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查,其通过上述方式抢得的红包款中,包含租住于深圳市的事主王某等4人被网络诈骗的资金,共计人民币7186元。其中,刘某获利人民币500元。 

  案发后,刘某向被害人王某、刑某共计退还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二人谅解。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涉案资金系犯罪所得,仍提供个人微信账号协助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合被告人认罪认罚、取得当事人谅解等情节,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明知他人利用其微信账号接收的资金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主动提供支付工具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已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衍生出专门为诈骗资金“洗白”的黑灰产业链。犯罪分子往往以“高薪兼职”“轻松赚钱”为幌子,诱骗社会公众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支付工具或社交账号,用于接收、转移诈骗资金。此类行为不仅为上游犯罪提供了资金流转通道,助长了违法犯罪活动,参与者自身也可能因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受到法律惩处。 

  法官提醒: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妥善保管个人金融账户和网络支付工具,切勿因贪图小利而向他人出借、出租账户,更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洗钱”活动。如发现可疑的“兼职”信息或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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