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公司雇人维修。无资质人员冒险作业,从高处坠落受伤。这场意外背后,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A公司因出货需求,其负责人刘某联系黄某前来运输货物。货物装车时,手动叉车却卡在简易升降机二楼平台和墙体夹缝中。黄某尝试取出未果,遂电话联系刘某,刘某表示让其找人帮忙,并承诺支付200元报酬。于是,黄某找来赵某。
当晚,赵某带着电动风炮机上了升降机平台,试图用机器冲击混凝土结构取出叉车,黄某则在旁照明协助。几分钟后,升降机平台突然下坠,导致两人跟随平台坠落至地面受伤。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黄某和赵某安全意识淡薄、无维修技能却冒险作业,间接原因是刘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私自将维修事宜交给无资质人员操作且未排除安全隐患。
经鉴定,赵某为多级伤残并伴有后遗症。因协商赔偿未果,赵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医疗费等各种损失。
法院审理
本案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赵某虽系由案外人黄某引荐,但黄某系受A公司负责人刘某的明确指示寻找帮手,且刘某承诺支付报酬。赵某到现场后,在A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场且未予制止的情况下,与黄某共同实施作业行为。上述事实足以表明赵某与A公司之间系劳务关系,赵某为劳务提供方,A公司为劳务接受方,第三人黄某仅为中间人,故黄某无须为赵某的受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A公司作为涉案升降机的直接使用人,对规范使用涉案升降机负有直接责任,其应当对操作规则十分清楚,但在明知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未向物业管理单位报备维修,反而雇佣无相关技能的赵某使用电动风炮机在涉案升降机上进行违规操作,亦未为赵某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致赵某坠落受伤,A公司应当对赵某的受伤承担主要赔偿责任。A公司虽抗辩称已要求寻找专业人员,但对赵某明显的违规操作行为未予制止,亦未核验相关资质,故不能免除其责任。
同时,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身无相关专业技能,在涉案升降机发生故障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导致升降机突然失去动力坠落,赵某自己未尽到安全谨慎义务,亦存在较大过错。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对赵某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剩余40%由赵某自行承担。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接受劳务之前,应当了解工作环境和风险,并增强自身的安全防范意识。在工作过程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有安全隐患及时提出。对于接受劳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起保障劳务者人身安全的责任,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培训指导。同时,可为劳务者购买相应的保险,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法官提醒:安全事故往往源于“一时大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只有把“安全第一”落实到行动,才能切实筑牢安全防线、守住安全底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