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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物业费拒缴?别拿不满意当“挡箭牌”!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8-04 09:58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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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满物业服务,业主拒缴物业费,这合理吗?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某物业公司与丁某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丁某需按时缴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2020年8月至2024年1月,丁某以“物业服务差、公共区域被占用、规划不符”等为由拒付费用,多次拖欠物业费与维修资金。

  某物业公司多次通过上门送达缴费单、微信沟通等方式催告,丁某却表示对服务不满,要求将费用交给“临时业主委员会”。后某物业公司将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丁某支付拖欠费用及逾期违约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物业公司已实际提供物业服务,丁某理应履行缴费义务。物业服务具有公共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不得以非根本违约的服务瑕疵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个别服务瑕疵若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业主不能以此作为拒付物业费的理由。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已为案涉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卫生、安全防范等。虽然丁某提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但经核查发现,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间,基本能做到对业主反馈的电梯故障、卫生问题及时回应,小区安保、公共设施维护等基础服务也在正常运转。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对于业主反映的问题,物业公司大多能在24 小时内给出回应,虽存在偶发的管理不规范但尚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故丁某应当按时支付物业费用。如果某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形,丁某可另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丁某支付拖欠费用及逾期违约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城市住宅小区中,物业服务与业主生活息息相关,却也常因服务标准、费用缴纳等问题引发矛盾。本案中,丁某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付物业费,实则混淆了维权边界。法律对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有明确规定:物业服务具有整体性与持续性,个别服务不到位若未达到“根本违约”程度,业主不能直接拒绝支付物业费。若认为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可通过业主大会协商、向主管部门投诉、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而非以拒付费用消极对抗。对于物业公司来说,提升服务透明度是化解矛盾的关键。定期公示物业费收支明细、公开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业主诉求响应机制”,既能减少业主猜疑,也能为自身管理提供改进方向。

  法官提醒,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物业公司应主动提升服务质量、公开费用明细;业主也需增强法律意识,通过理性渠道解决纠纷。小区治理的核心在于“共益”与“共治”。业主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同时,需尊重物业服务的客观规律;物业公司在追求合理利润的同时,应将服务质量作为生存之本。唯有双方以法律为基准,以理性沟通为桥梁,才能共同守护宜居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第九百四十八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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