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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警惕!这种“奶茶粉”碰不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21 10:13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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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垃圾桶取货、微信交易“奶茶粉”,卖1包赚800元。想靠这个美美赚钱?小心代价惨重!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郑某在某大厦附近,按上家指示从垃圾桶底部取走5包疑似“奶茶粉”的物品,并留下2500元现金。当晚,肖某(另案处理)联系郑某要求购买1包“奶茶粉”,双方在某学校附近以800元完成交易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警方从郑某身上查获4包疑似毒品的粉末和800元人民币,从肖某处查获1包疑似毒品的“奶茶粉”(重1.28克)。经鉴定,涉案5包“奶茶粉”共计6.28克,均检出我国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尼美西泮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毒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郑某从上家处购买毒品,后因为获取非法利益而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购毒渠道和购毒资金均来源于其自身。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的5包“奶茶粉”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郑某从上游购毒后转卖他人,即便单次交易量小,其买入再卖出的行为已构成完整的贩卖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法官提醒,要警惕“伪装毒品”渗透日常生活。尼美西泮常被伪装成食品或保健品,通过网络暗语、隐蔽交易方式流通,对青少年及公众具有极强迷惑性。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这类管制药品的生产、销售必须经严格审批,任何个人私自买卖均属违法。

  对广大市民而言,应增强对“陌生食品”“可疑粉末”的警惕性,发现类似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对经营者而言,务必遵守药品管理法规,杜绝非法购销渠道;对涉案人员而言,“认罪认罚从宽”是法律给予的悔改机会,但绝非“免责符”,切勿因一时侥幸触碰法律红线。毒品危害猛于虎,任何试图在法律边缘试探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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