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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货物在运输中受损,保险公司赔付后,责任如何认定?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7-18 10:08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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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货物在运输途中,突发火灾全损。保险公司赔付后,向物流公司追偿,为何最终只得3倍运费赔偿?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期间,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与B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这份协议的预计保险金额达3亿元,同时还明确了免赔额、赔偿限额及保险期限等内容。

  2022年7月,A物流公司委托C物流公司承运一批货物,运费为2103元。根据案涉运单、C物流公司与A物流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约定,未声明价值或未缴纳声明价值费,出现承运人责任范围内的货物损失,承运人的赔偿最高不超过该票货物运费的3倍,而案涉货物声明价值及声明价值费均为空白。

  在运输过程中,C物流公司的运输车辆突然起火,导致货物全部被烧毁。经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为挂车右后侧轮胎故障。

  事故发生后,A物流公司向托运方赔偿了货物损失共计26万余元,随后向B保险公司提出26万余元的索赔。因索赔无果,A物流公司将B保险公司和C物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保险公司向A物流公司赔偿23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B保险公司在赔付25万余元后,将C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赔偿款25万余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本案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关于C物流公司的责任。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C物流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限。

  案涉运单系格式合同,其中未报价货物的理赔内容属限额赔偿条款,但该内容已标红、加粗标识,且与案涉运输合同约定内容一致。A物流公司作为专业物流运输公司,具备理解和知晓该条款内容的能力,且其在托运单上签字确认,表明其已同意并接受该条款。因此,C物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涉案运输车辆及司机均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符合运输条件,C物流公司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B保险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关于理赔方案有过新的合意。因此,C物流公司应按约定承担3倍运费即6309元的赔偿责任,而非实际货损。

  综上,法院判决C物流公司向B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6309元及利息。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赔付后,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其行使范围应以实际赔付金额为限,且需确保已履行赔偿义务。此外,保险人能够获得的赔偿数额还取决于被保险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额,并非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了多少就能向赔偿义务人索赔多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金额应以其与被保险人的合同约定等基础法律关系来确定。如本案中,就应当以A物流公司与C物流公司有关货损赔偿的约定来确认C物流公司的赔偿金额,从而确定B保险公司能够代位求偿的金额。

  关于运输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需要遵循公平原则来设定权利义务,并且要合理提示对方注意免责或者限责条款,否则该条款不构成合同内容。本案中,C物流公司出具的格式运单已经就货损赔偿责任的条款采用标红、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明显提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提示义务。A物流公司作为专业从事物流运输的企业,具备理解和知晓该条款内容的能力,其在运单上签字确认则表明其已同意并接受该条款,故法院认定C物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提示义务,该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C物流公司仅需按照条款约定赔偿3倍运费。

  法官提醒,物流公司与托运人应重视声明货物价值。托运人如实声明,既有助于物流公司评估风险,也能保障自身在货物受损时获得足额赔偿;若未声明,可能仅按运费倍数获赔。物流公司承接业务时,应明确告知托运人声明价值的意义。保险公司在核保时,需仔细查清基础运输约定,避免不合理地增减责任,充分了解运输环节,合理确定保险条款与费率。只有各方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秉持诚信原则,才能有效减少纠纷,促进物流与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三十三条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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