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公司与员工协商解约不成,便不安排其出车。员工被迫解约的情况下,能否向用人单位索要经济补偿?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A公司主要经营运输业务,拥有运营车辆20余台。2021年2月,刘某与该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担任驾驶员岗位。刘某的工资构成中,出车运输提成占较大比例。
2023年6月底,A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与刘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双方未能达成共识。此后,A公司未再安排刘某出车执行运输任务。
2023年8月9日,刘某向A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指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以此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刘某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司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
根据刘某提交的与A公司工作人员的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以及案外人出具的证言等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于2023年6月底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进行过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此后,A公司未再安排刘某出车运输。
刘某的工作岗位为驾驶员,其工资构成中有很大一部分系出车运输的提成。A公司提交的车辆维修、保养清单显示,刘某经常驾驶的车辆在2023年7月有10天在维修保养,同年8月有2天在维修保养,这表示该车辆并非每天都在维修保养。A公司作为以运输为主要业务的公司,拥有20余台运营车辆,在7月至8月期间,一日也未安排刘某出车,明显不合常理。A公司未能为刘某提供正常出车运输所需车辆,导致刘某的劳动报酬大幅减少。刘某因此以未能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向刘某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劳动条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保障其履行劳动义务所必须提供的物质、环境和制度保障的总称。以本案为例,对于驾驶员刘某而言,车辆是其履行工作职责的核心工具。正常情况下,公司应当保障刘某拥有可供驾驶运输的车辆。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若公司无法提供车辆,直接切断了刘某获取主要劳动报酬的途径,严重损害其劳动权益,依法应认定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
法官提醒,企业在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循公平、自愿、合法的原则,杜绝使用不合理手段迫使员工离职。若协商不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企业务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切实维护员工合法权益。而当劳动者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先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若协商无果,劳动者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有效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