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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厨房上头有排污管?法院:恢复原状!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5-19 11:38来源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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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邻里共住一栋楼,本该岁月静好,却因装修 “变了味”,每日下厨抬头就是楼上排污管,多次协商对方不愿整改,怎么办?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杨某与李某是楼上楼下的邻居。2024年7月,杨某发现家中天花板、墙面因渗水发霉,地脚潮湿,墙皮脱落,在厨房做饭时总能闻到难闻的异味。经物业现场查看,推测渗水源头为楼上李某家。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在装修时将原厨房改为卫生间,并将排污管道延伸至杨某厨房正上方。杨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修复漏水、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56000元。

  法院审理

  本案为相邻关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同时不动产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应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避免损害相邻方权益。

  经法官实地勘查,确认李某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排污管道位于杨某厨房上方,且渗水问题与李某装修存在关联。

  结合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李某的装修行为与杨某房屋渗水、墙皮脱落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此外,李某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改为卫生间,并将排污管道置于楼下住户的厨房上方,违反《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关于禁止“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厨房上方”的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修复漏水部位、恢复厨房原状、拆除违规排污管道,并赔偿杨某56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城市高楼中,邻里虽隔一墙,却因管道、墙壁的共用紧密相连。装修自由绝非无限,需以不侵害他人权益为前提。本案中,李某为图自家便利,擅自改动房屋功能布局,既违反行政法规,又对楼下住户的生活安宁与卫生安全造成威胁。试想,楼下住户每日在厨房烹饪时头顶他人排污管道,心理不适与卫生隐患可想而知。

  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规制,本质是平衡个体权利与公共利益。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中规定的“公平合理”原则,装修时需换位思考:改动是否逾越合理边界?是否会给邻居“添堵”?若李某在装修前主动与杨某沟通,或咨询专业意见,本可避免矛盾升级。

  法官提醒,邻里纠纷的妥善处理,不仅依赖司法裁判,更需社区互助精神。物业、业委会应积极履职,及时劝阻违规装修;业主也需增强法律意识,明晰装修“红线”。找到与邻居们的和谐共处之道,才能让幸福更触手可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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