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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美容店“关门”了,谁来承担退款责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3-14 17:2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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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开心心办卡去美容,结果商家“关门”“跑路”,消费者要求退钱,老板却说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这钱究竟谁来退?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韩某向A美容店购买了多种护理项目,并进行了部分消费。

  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韩某在B美容店购买了一套总价为16万元的养护项目和一套总价为2万元的气血调理项目。按B美容店要求,韩某将16万元服务费支付至B美容店的账户,2万元服务费支付至A美容店的账户。

  2022年5月,韩某与B美容店达成协商意见,韩某再付5万元,将韩某在B美容店未消费的气血调理项目及在A美容店未消费的项目均转为B美容店的排湿寒项目。5万元由韩某支付至A美容店账户。

  2022年10月,韩某发现B美容店关门闭店后,遂将A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刘某、B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全部服务项目款23万元。

  陈某辩称,其系帮朋友刘某的忙,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了B美容店,刘某是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而刘某辩称,其并非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不应承担相应责任。据了解,两家美容店同为个体工商户,A美容店以B美容店的字号对外经营。现两家美容店都已登记注销。

  法院审理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两家美容店以预收款方式收取了韩某的服务费,但在韩某消费完成之前,两家美容店均已注销,致使无法再为韩某提供服务,应当向韩某退回剩余服务费11万余元。针对韩某认为美容店构成根本违约应全额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法院考虑到相应美容项目中止必然减轻之前服务效果,故酌情认定B美容店需按应退回款项的10%承担违约责任,即向韩某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

  陈某辩称其不是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刘某才是实际经营者,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故法院对陈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其作为B美容店的登记经营者,应对B美容店注销前的债务承担付款义务。

  关于刘某的责任。由于两家美容店均以同一字号对外经营,且韩某系先向A美容店支付服务费购买相关服务项目,后再向B美容店购买案涉护理项目并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两家美容店的账户,同时与B美容店协商将在两家美容店购买的相关服务项目,统一兑换为B美容店的服务项目,结合陈某辩称刘某系B美容店的实际经营者,且诉讼中刘某代陈某向法院提交会员资料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两家美容店存在混同经营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由于两家美容店均已被注销,故刘某与陈某应就案涉债务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陈某、刘某向韩某退回服务费11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时,应优先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商家,不轻信商家口头承诺,确保服务约定落实到书面合同上,还应记得索要发票等付款凭证,保留书面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权有据。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登记具有公示的效力,登记的经营者应当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但在生活中,可能存在登记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同的情况,在这种条件下,要进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变更登记,规范经营。如未完成相应的变更登记,在遇到法律纠纷时,登记经营者也可能要面对承担责任的风险。法官在此提醒,请勿出借个人身份证件给他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否则可能面临承担个体工商户债务的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九条  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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