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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签订合同,谨防对方“空手套白狼”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10-21 10:25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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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构身份信息行骗,想要“空手套白狼”?小心套来“牢狱之灾”!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某某系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21年4月,张某某与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张某某谎称自己系B集团的领导,并表示A公司是B集团旗下公司,可与唐某某合作发电站项目,为唐某某带来大额启动资金,但需要唐某某缴纳保证金后才能展开合作。之后,唐某某通过所控制公司对公账户向张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对公账户转账50万元。然而,张某某未将收取的保证金用于双方项目合作,而是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其他用途。在唐某某多次催促下,张某某向唐某某退还28万元。

  2021年5月,张某某故技重施,向刘某某谎称自己系相关部门的领导和B集团的领导,还称自己公司工作人员方某系相关部门的领导,其对刘某某公司旗下的两个项目感兴趣,可对这两个项目进行大额投资和市场推广,但需要刘某某缴纳经营保证金后,双方才能展开合作。后刘某某通过自身所控制公司对公账户向张某某实际控制的A公司对公账户转账8笔,共计520.4万元。然而,张某某并未对这两个项目进行大额投资和市场推广,而是将上述资金非法占为己有,作支付购房定金、挂靠费、员工工资等公司经营支出和私人还款等用途。

  据悉,被告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唐某某、刘某某实际资金损失共计542.4万元。

  【法院审理】

  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身份、行业资源、项目前景等方法,诱骗被害人唐某某、刘某某等二人保证金共计542.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相应款项。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中的欺骗手段有多种类型,除法条列举的几种典型的欺骗手段,虚构公司背景、公司资质、公司人员身份等信息,使对方对公司信用、履行能力等产生错误认识而合作,也属于欺骗行为。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旨在保护市场秩序和对方当事人财物,规范商事主体以合同方式进行的交易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运行。

  为避免上当受骗,法官在此提醒,一是合同签订之前,务必要核实清楚合同签订的公司及个人主体,通过查看对方公司的章程、纳税申报,实地考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确定公司的合法性及履约能力。二是合同商谈过程中,需保持理性,切勿贪图便宜,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三是合同签订后,关于资金支付、交货时间、地点、种类等事项一定要有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方式一定要留有银行痕迹,以便在案发之时能出示有效证据,依法进行维权,协助打击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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