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罗一(化名)、罗二(化名)和罗三(化名)注册成立了A传媒公司,分别任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公司成立后,他们雇用了龙某、田某和廖某负责该公司的运营。
表面上A公司是一家传媒公司,以团队为单位,设置管理人员,由龙某、田某和廖某负责管理、培训女主播,并从中获取所管理的女主播业绩的5%作为提成。实际上该公司主要组织女主播在热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并通过软件帮女主播进行虚拟定位,在直播过程中寻找被害人并骗取钱财。
该公司诈骗作案手法有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恋爱陷阱”,女主播在直播过程中寻找被害人,与被害人假意谈恋爱保持暖昧关系获取信任后,编造家里人生病、亲戚上大学、自己欠了贷款、直播需要完成任务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的钱财;第二种方式为“杀色狼”,即女主播通过虚拟定位,让进入直播间的被害人误认为二人在同一城市,女主播以和被害人见面为由,诱骗被害人在直播平台打赏或通过在线转账的方式骗取钱财后,女主播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被害人见面。
随后,吴某等5人先后入职A公司任职“女主播”,对多名受害人实施了诈骗。
另2020年6月,罗一、罗二还注册成立了B传媒公司,该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诈骗、管理模式与A公司一致。公司旗下有3名“女主播”。
据统计,截至案发当日,A公司、B公司分别诈骗7.4万余元。
法院审理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等人组织犯罪团伙,编造话术,利用聊天、直播软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应当认定为电信诈骗。
其中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龙某、田某、卢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系公司股东,负责全面管理、统筹诈骗团伙,三人均应当认定为主犯。其余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可以认定为从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罗一、罗二、罗三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三年、二年十个月,分别并处罚金1万元、8000元、7000元;被告人廖某、龙某等12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一年三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电信网络快速发展,涉网络案件类型、作案手法也在不断更新,不少犯罪分子利用网络直播平台良莠不齐、难以逐一监管的漏洞,将一些网络诈骗改头换面,通过多种套路和相关话术侵害群众利益,实施诈骗。
法官提醒,广大直播平台用户应注意甄别,明辨虚拟网络与自身真实利益,谨防线上互动和线下诈骗,切勿轻信网上的陌生人。此外,随着主播群体规模不断扩大,从业人员要谨防误入歧途,沦为“电诈工具人”成为诈骗团伙帮凶,不要心存侥幸,通过不正当的途径“赚快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