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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 在深圳,房子租出去3年后,我不敢“相认”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3-21 09:31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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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房会“踩坑”,出租同样也会“踩坑”。房子租出去三年,这次约好退租,上门看房的时候,让人出乎意料……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房东李某与租客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至2022年7月,租房押金19600元。合同还约定以下事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正常使用的损坏或故障时,张某应及时通知李某修复;租赁合同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按恢复原状方式处理;张某有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李某可要求张某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等。

  2022年7月,张某搬离租赁房屋并要求退还押金。收房时,李某发现,张某擅自更换了两张床、一台电视机和一张餐桌;卫生间花洒被拆除,未告知损坏的空调两台;屋内存在大量垃圾,墙面有明显污损,卫生条件与交付时相去甚远。此外,张某搬离时还有水电及燃气费用未结清。因此,李某拒绝张某返还押金的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扣除租赁押金后赔偿经济损失。

  李某主张其因修复涉案房屋进行重新刷墙、搬床、维修空调等共花费10110元;因修复房屋而致使房屋空置的租金损失5400元;因李某的不当行为,致使部分家具床、电视、餐桌等财产损失折价为8680元,要求张某予以赔偿。张某辩称李某主张的费用过高,且自己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涉案房屋,空置损失不应计算在内,维修空调属于出租人义务,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结清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以及按合同约定方式向出租人返还房屋。根据庭审查明,张某未结清的水电费及燃气费合计为1279.97元,扣除该费用后,租赁保证金余款为18,320.03元。

  张某在租赁期间应正当、合理使用涉案物业,其对涉案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更换、丢弃应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应保留现状。张某确于租赁期限届满前搬离,空置损失不应计算在内,故该笔费用可折抵李某修复墙面期间的租金损失;另外,出租人对家电负有维修义务,维修费用应由李某承担。法院对张某上述两项抗辩事由予以采纳。综合考虑双方合同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实际受损情况,法院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定张某赔偿李某因不当使用涉案房屋所造成的损失15000元,从租赁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对李某所主张的其余损失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张某租赁保证金3320.03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法律基础不复存在,需要承租人以返还租赁物等方式向出租人完成合同终止后的清结。原则上讲,只要承租人返还的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状态,或者符合承租人正常使用、收益后合理损耗的状态,其返还义务的履行就是适当的。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价值贬损的,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的承担予以解决。

  需要注意的是,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租赁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变更应经出租人同意,未经出租人同意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因此,在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合理、适当使用租赁房屋,对租赁物内物品的丢弃、更换应取得出租人的同意并保留相应证据,合同终止双方应遵循公平及诚信原则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以减少矛盾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三十三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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