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走进宝法 > 法院文化 > 普法课堂

法官拍案 | 养犬不严管,主人需“买单”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20 15:47来源 : 本网
【字体:

  养犬后疏于看管,小心惹上官司……和小编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张某的车停放在某小区停车场内。2021年10月一天,他准备开车外出,来到停车处时却发现车辆的头盖、尾盖等多处发生损坏,遂报警。经查,张某的车被李某饲养的三只犬只撕咬长达半小时。

  之后,张某的车辆在4S店维修,修理费为4000元。李某经张某多次催讨,均未支付维修费。张某遂将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偿车辆维修费4000元。

  庭审中,李某否认自家狗咬坏张某的车,表示事发时,自家狗围绕张某的车在追老鼠,并称其事后第二天经过张某的车时,发现车辆的划痕短又深,不是其饲养的狗造成的。

  【法院审理】

  为查明本案事实,法院依法向派出所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显示,事发时被告饲养的三只犬只在原告车辆周围处逗留时间较长,且存在多次趴在原告车辆上方及啃咬原告车辆的行为。法院认为,被告饲养的三只犬只未携带束犬链,对原告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造成损坏,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4000元有保险出险登记、任务委托书、维修发票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纳。

  被告事发当日认可侵权事实并承诺赔偿,原告基于被告将会赔偿相关损失的信赖而自行维修,被告事后主张不存在侵权事实拒绝赔偿的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日趋多样化,时常引起社会关注。饲养动物具有一定危险性,饲养人或管理人对于饲养动物具有控制及管理的能力,因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具有审慎管理被饲养动物的义务。

  在饲养宠物的过程中,饲养人或管理人要遵守管理规定及遵循社会公德,依法文明养犬,自觉履行好看管责任和监督义务,及时预见、避免侵权结果的发生。法官提醒,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及时妥善解决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犬只进行户外活动时,应当由成年人牵领,为犬只携带号牌、束犬链。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消除;

  (三)携带犬只乘坐出租小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伤人。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