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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拍案 |离婚后遭前夫滋扰,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信息提供日期 : 2024-01-09 14:59来源 : 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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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赵某与刘某相恋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二子。因在家多次遭受刘某打骂,赵某曾两次向当时的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但因亲属调解,均撤回起诉。2021年,赵某再次起诉离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两人离婚,两个孩子均由赵某抚养,刘某每年支付抚养费。离婚后,赵某带着孩子来到深圳生活。后悔的刘某追到深圳,提出复婚要求,并扬言不复婚就要“弄死赵某”。因对方的恐吓行为,赵某为避免受到伤害,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双方曾系夫妻关系且申请人多次起诉离婚,虽已判决离婚,但被申请人仍未接受该事实,为避免冲突升级,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如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意味着,婚恋关系结束后,妇女遭受纠缠、骚扰,泄露、传播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若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官在此提醒:如若遭遇家庭暴力,可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或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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