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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案例《方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入选“2022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0-31 16:2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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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为树立优秀案例标杆,发挥示范指导效应,深圳市商标协会经征集评审后,公布“2022年度深圳十大商标典型案例”。其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例《方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入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方某某等人以一公司名义采购假冒注册商标“哈雷”品牌的口罩,将涉案口罩分两批空运至美国,第一批次口罩在出口过程中,被告知需要注册商标品牌授权书,但被告人一方无法提供,便通过“买单报关”的方式,虚构名目将该批口罩运往美国。第二批口罩在仓库中储存尚未发送时被查获。

  本案三名主犯,包括承接业务采购口罩的刘某豪、具体负责采购口罩以及联系空运出口事宜的方某某、郭某某均不认罪,对案件事实供述彼此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互相推诿;两名负责承揽物流代理和空运代理的被告人熊某某、周某某只参与了后面的运输环节,均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处方某某、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熊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缴获的假口罩一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宣判后,方某某、郭某某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一、涉商标刑事案件审理实践中常发生被告人对于权利方有无鉴定资质的争议。

  法官认为,商标权具有地域性特征,“哈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受法律保护。关于“哈雷”口罩是否属于正品,注册商标权利人具有鉴定真伪的能力和资格,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鉴定口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且该批次口罩与该司生产记录不符,另外通过对比包装、合格证,产品也发现与正品有多处不同。经过哈雷公司销售部、生产部、质检部门联合鉴定,查获产品与正品特征不符,判定为假冒产品。

  二、在主犯拒不供述的情况下,刑事犯罪的认定要严格比照犯罪构成要件,一一对应;对于案件关键事实予以查明,并不要求所有细枝末节均要全部还原;对于证据,正向方面要做到证据确实、充分,在案证据不能为孤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从反向来说要排除合理怀疑。

  即便本案四名被告人均辩称对于口罩行业不熟悉,对于产品是否构成侵权缺乏相应知识,但上述被告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选择进入相关领域、从事相关行业,就应当了解相关法律、行业要求和规范,不能以自己不懂法、不知法作为触犯法律的免责理由。

  三、关于价格认定。本案中的假冒“哈雷”口罩不在国内销售,该批口罩没有销售记录和销售价格;涉案口罩因没有授权,通过“买单报关”方式与其他货物一起虚假报关,报关单上显示的商品及价格均没有口罩事项;辩护人提交关于“哈雷”口罩的询价材料,均是案发后疫情稳定状态下的口罩报价,且其所多方询问的商家并无证据证实系“哈雷”授权经销商,相关产品真假、价格是否能体现正品价格均无从确认。综合考虑案发时系疫情高发期,“哈雷”品牌口罩因市场供求关系影响,销售价格会大幅高于其平时市场平均价格,合乎情理。本案鉴定主体适格、鉴定依据准确、鉴定程序合法,现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被告人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涉案鉴定价格明显过高,应采纳鉴定机构出具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涉案口罩货值。

  四、“买单报关”指的是没有进出口资质,不符合口罩报关条件,而用其他货物名义虚假报关的行为,涉案口罩运费包括报关费用。本案的发生折射出物流运输、出口报关行业企业存在管理漏洞,甚至形成了明知无合法授权、通过虚假报关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的利益链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流行业、报关公司的日常监督、检查、普法宣传,严格履行如实报关义务,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所谓的“行业潜规则”,钻法律漏洞,使得国家正常的物流运输、出口报关成为犯罪分子非法牟利的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依法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发生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期间,方某某等被告人明知涉案口罩是未经哈雷公司授权的假冒商品仍想方设法对外销售,触碰了法律红线,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的共同犯罪各被告人之间分工精细、互相配合,犯罪链条环环相扣,销售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极大。在案件主犯拒不供认、案件部分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惩处知识产权犯罪、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不仅给心存侥幸、企图通过制售侵权商品牟利之人打了一剂“清醒剂”,更是为营造辖区内良好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引导公众树立尊重、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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