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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法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十):高某贩卖毒品案——帮教效果可以成为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处遇的参考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1-12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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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男,14周岁,初三在校生,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的偏僻农村。2019年初,其在朋友的影响下开始接触泡过药水的烟丝(有迷幻效果),并出售给他人。禁毒大队发现后,责令其检讨悔过。2019年5月,被告人高某发现家附近长有很多大麻,得知这种大麻叶子可以卖钱,遂于同年9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出售大麻。被举报后,深圳市宝安区民警将其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帮教过程

  被告人高某被抓后,非常后悔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担心自己不能参加中考。司法社工通过庭前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在帮教过程中着重加强对被告人进行禁毒教育,帮助其学习法律知识,引导树立正确金钱观。

  由于被告人高某对回归校园有着强烈的愿望,考虑到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帮教效果等,法院在决定司法处遇时,在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使其能够顺利参加当年的中考。目前,被告人高某被当地的职高学校录取,顺利回归校园。

典型意义

  本案是将调查报告及帮教效果作为未成年被告人司法处遇参考的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本案在对被告人高某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以及回归校园的愿望,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使被告人高某顺利参加当年的中考,充分践行了这一司法解释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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