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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某公司与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信息提供日期 : 2025-04-15 14:55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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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屏幕自动连点”技术模拟人手对屏幕实现自动点击,以解放人手操作为目的,属于中立技术,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实施该技术制造、销售相关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实时在线人数、在线用户的活跃度等指标系从不同维度对直播内容的竞争优势予以评估。诱导网络用户在同一网络账户下、使用“屏幕自动连点”技术对网络直播间自动刷赞,虽然不会造成对直播用户数量的误解,但会造成对直播间在线用户活跃度的误解,亦会对直播间的竞争优势评估产生影响,具有不正当性。

  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属于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应综合考量该技术的常见应用场景、可实现用途、技术原理、其他同类技术的应用情况、与类似合法应用的技术区别等,综合考量该技术是否主要用于非侵权用途、是否实质用于解决中性问题等予以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A平台为直播和短视频平台,其开发者为快某公司。追某公司制造、销售了一机一头和一机多头的屏幕连点器产品,该产品具有模拟人手连续点击手机屏幕的功能,可用于电子书翻页、屏幕测试、抢购、抢单、直播点赞等用途。追某公司在销售该产品的许诺销售网页展示了使用该产品进行直播点赞的功能,并在部分销售链接的标题或者页面上使用“A平台直播点红心”“防检测、防封号”等宣传。

  快某公司认为追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快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开支50万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追某公司的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制造、销售屏幕连点器的行为,一类是在许诺销售该产品时宣传将该产品用于A平台直播自动连续点赞的行为。

  对于第一种行为,由于屏幕连点器本身仅为实现连续点击屏幕的工具,其可以用于电子书翻页、屏幕测试等多种合法用途,属于中立技术产品,不具有实质性侵权用途,制造、销售屏幕连点器的行为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第二种行为,追某公司宣称涉案产品可用于直播间的连续点赞,该点赞行为可以反映用户与直播间的互动情况和观看热情,反映直播间下用户的参与度和活跃程度,进而反映直播质量,而涉案产品可用于高频率、长时间的连续自动点赞,营造虚假的用户互动,追某公司该行为诱导用户进行直播间作弊,违反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且造成了快某公司的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在明确追某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限于在许诺销售的标题或页面诱导用户进行A平台直播作弊的情况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对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创新技术和利用创新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予以科学分割分别评价,对如何判断技术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作出有益示范,既实现了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保护,避免违法行为的扩大评价损害创新,又合理规制损害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遏制利用技术创新实施丛林法则的不当行为。区别于操控不同用户账号实现刷量的明显不正当竞争行为,部分观点认为在同一账号下使用技术手段对直播间刷赞仅能起到烘托氛围的作用,不具有竞争损害,本案对此详细分析了直播场景下连续点赞行为的技术实现方式和技术效果、点赞数据对直播平台的意义和影响、直播间主播和用户对直播点赞的实际使用方式等,对该种情形下技术刷赞行为的不正当性予以深入剖析,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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