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指南
一、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交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须明确提出选择诉讼费缓交、减交还是免交的请求,写明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为个人的,由个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单位的,由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二)符合缓交、减交、免交情形的证明。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还应提交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上述缓交、减交、免交情形的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缓交、减速交、免交诉讼费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该证明须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两级基层政府组织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
(三)委托代理材料
当事人如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司法救助,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如委托律师申请司法救助,还需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复印件。
二、申请司法救助的程序
当事人在登记立案时一并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的,由立案人员予以接收,将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材料附卷,并在卷宗材料封面特别注明“附缓、减、免诉讼费申请”,随卷移送承办法官处,由承办法官审核后依法作出处理。登记立案后,当事人在预交案件诉讼费期间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可以通过诉讼服务中心证据材料接收窗口或者直接向承办法官递交相关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