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公示催告指南
申请公示催告的请注意以下事项:
当事人因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支票、汇票、本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票据支付地在宝安辖区的,票据持有人可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其需带如下材料:
1.提交公示催告申请书两份。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或名称等)、票据的种类、票面金额、票据号码、出票人、收款人、背书人、支付人、支付账号等,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确认。
2.提交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请公示催告的,提供相应代理材料一份。
4.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票据支付地在宝安辖区的,提交支付地在宝安辖区的有关票据依据(如提交票据存根和银行挂失止付通知书等证明)。
5.申请公示催告的受理费为人民币100元,申请人在案件受理后2-3天内根据法官通知交纳首次公告费用(人民币800元起),如因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汇票申请公示催告的,还须交纳票面金额10%的保证金(存入法院指定帐号)。
6.利害关系人应在公示催告期间(不少于60日)向法院申报权利,如果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公示催告程序予以裁定终结,当事人可另行以债务纠纷提起诉讼。
7.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公告期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8.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后,当事人须登报公告(交纳公告费800元起);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凭判决书和公告向支付人(银行)请求支付。
9.向法院交纳保证金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在结案后,可向法院申请退回交纳的保证金。
10.退还保证金的,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出具保证金的收据(个人的写明身份证号码,可参照法院的收据条;法人的格式收据两联或三联,写清楚案号、大写金额、小写金额,盖公司公章或财务章)
(2)申请书(写清楚:①理由:案件审结,要求退还保证金。②开户行全称、户名、账号。注:户名一定要是申请人,不管当时是个人缴费还是公司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