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道冬,男,197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8月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满于2019年2月9日被解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7月14日被本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了(2019)粤0306刑初2249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胡道冬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罪犯胡道冬未提出上诉,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胡道冬以患有尿毒症、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5日聘请三位相关专业的法医人员进行审查,并作出(2021)深中法技鉴字第138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诊断,罪犯胡道冬患有:1、高血压三级、极高危,2、高血压性心脏、心脏增大,3、慢性心力衰竭,4、Ⅱ型糖尿病,5、冠心病?6、慢性肾功能衰竭(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骨病,7、尿毒症心肌病等疾病,经审查,罪犯胡道冬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罪犯胡道冬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六条所列疾病,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不适宜收监执行。罪犯胡道冬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决定对罪犯胡道冬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胡道冬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司法局。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