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海媚,女,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因卖淫行为,于2018年7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羁押,同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作出了(2019)粤0306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陈海媚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陈海媚于2019年8月1日在广东省茂名市高州市分界镇中心卫生院产下一名男婴陈雨泽,以自己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粤0306刑初68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监外执行。罪犯陈海媚于2021年5月2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崔婉柠,以处于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19)粤0306刑初686号之一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陈海媚暂予监外执行。
2022年5月19日,罪犯陈海媚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粤0306刑更26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其进行监外执行。后因罪犯陈海媚于2022年12月16日在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男婴崔明轩,其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故未能执行。罪犯陈海媚于2023年1月21日以处于哺乳期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于同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陈海媚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海媚因处于哺乳期,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海媚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