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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梁金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2-15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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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梁金玲,女,2003年6月20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校椅镇贺桂村委潘村58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1月2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11月23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0306刑初3747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梁金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执行。执行机关深圳市光明区司法局提出梁金玲在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安排,受到社区矫正机构多次训诫警告,仍不改正,且因盗窃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于2022年7月6日书面建议本院对梁金玲收监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1)粤0306刑初374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O21)粤0306刑初3747号判决中对罪犯梁金玲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对罪犯梁金玲收监执行原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

  罪犯梁金玲于2022年8月5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受疫情影响,梁金玲被临时羁押在玉塘派出所,2022年9月14日梁金玲被送押入所体检时发现其疑似怀孕,2022年9月15日梁金玲经医学检查确诊怀孕,2022年9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以梁金玲怀孕为由出具暂不收押审批表,罪犯梁金玲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梁金玲医学诊断为:宫内妊娠,单活胎,孕龄22-23周。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二)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梁金玲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梁金玲因本案被先行羁押的50日,依法予以折抵。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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