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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张建军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01-31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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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张建军,男, 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于2018年10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8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021年6月10日本院作出了(2020)粤0306刑初4257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张建军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后同案犯上诉,2022年1月1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03刑终190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罪犯张建军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张建军医学诊断为:1.慢性乙肝、肝硬化失代偿期,门脉高压症,肝功能Child-pugh B-C级;2.慢性丙肝;3.糖尿病暂未定型;4.慢性肾病糖尿病;5.心律失常,偶发房早,偶发室早,短阵室速;6.高血压病1级,极高危。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张建军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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