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方丹阳,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身份证号码445224198902102001,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城镇南美丁厝处巷50-11号。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1年2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1日被逮捕。2021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2021年12月2日本院作出了(2021)粤0306刑初257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罪犯方丹阳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罪犯方丹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方丹阳医学诊断为:左乳导管原位癌,综合治疗术后;左乳腺及左侧腋窝高密度影,不排除复发可能。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方丹阳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