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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罪犯李春明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信息提供日期 : 2022-11-11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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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犯李春明,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79031583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铁丝塘镇花泉村大德组。曾因赌博行为,于2014年1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赌博行为,于2014年7月16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行为,于2014年11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诈骗行为,于2017年10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诈骗行为,于2018年2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后因患严重疾病,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9日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于2020年5月26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2月16日被羁押,于2021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监视居住,于2022年3月24日被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2022年4月6日本院作出了(2022)粤0306刑初452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罪犯李春明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判决已生效。判决生效后,罪犯李春明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李春明医学诊断为:1.慢性肾病CKD5期,维持血透,3次/周;2.电解质紊乱,高钾高钙高磷血症;3.肾性高血压病2级。其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一)规定的情形,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春明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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