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小花,女,1979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791026082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遂城镇马铃村20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19日被逮捕;2021年6月7日,因被告人李小花怀孕不适宜羁押,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1年6月8日被释放。2022年8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作出(2022)粤0306刑初1216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李小花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责令李小花退赔被害人罗肖人民币26000元。本院于2022年10月19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送达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函,2022年10月24日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征求意见回复函,建议我院决定对罪犯李小花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李小花因处于哺乳期的原因,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李小花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