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小玲,女,196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了(2019)粤0306刑初4396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杨小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服判决提出抗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粤03刑终2178号刑事裁定,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8月31日建议对罪犯杨小玲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2)深中法技鉴字第7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经查,罪犯杨小玲患有: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空腹血糖受损,主动脉硬化;3、高甘油三酯血症,高尿酸血症;4、双肺微结节,目前考虑慢性炎症;5、慢性肾病,BUN升高。其中,罪犯杨小玲于2022年1月27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超声描述:双侧颈总动脉管径对称,内中膜增厚,分别约为1.0mm(左侧)、1.0mm(右侧);超声提示:双侧颈动脉内中膜增厚并斑块形成。2022年4月22日深圳市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显示:EF:64%。超声诊断:左房轻度扩大;右室壁临界厚;主动脉瓣、三尖瓣少量反流。罪犯杨小玲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第三条第4项的规定。鉴于罪犯杨小玲患有上述严重疾病的原因,不适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杨小玲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杨小玲于2018年5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1日被取保候审,可折抵刑期5日。
特此公示。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