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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石增辉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12-01 18:0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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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0)粤0306刑初3914号

  罪犯石增辉,女,200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身份证号码371311200108112343,山东省临沂市人,住罗庄区西高都办事处肖庄村1337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22日被羁押,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0年7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于2020年9月4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了(2020)粤0306刑初391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经查,罪犯石增辉确系哺乳期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石增辉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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