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6刑更26号
罪犯苏琦,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赌博,于2022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24年6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盗窃,于2025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6年2月2日被逮捕,因患严重疾病,于2026年4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26年6月1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患病无法收押,于2026年6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6月16日作出(2026)粤0306刑初88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琦以其患有头部肿瘤、腺样囊性癌、脊柱肿瘤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于2026年8月12日押解罪犯苏琦至深圳市中医院进行病情诊断,于2026年9月2日、9月7日、9月24日押解苏琦至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现因苏琦于2026年9月24日在病情诊断过程中消极不配合,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原定于2026年9月29日的病情诊断,本院决定终止对苏琦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本院认为,罪犯苏琦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病情诊断,且有多次行政处罚劣迹,对其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三款、第五款、《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苏琦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