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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9-23 15:29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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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粤0306刑更27号

  罪犯李天和,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25年7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7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2026年1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6年6月3日被本院逮捕,因看守所暂不收押,2026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6月9日作出(2026)粤0306刑初78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天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天和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李天和提出,其患有艾滋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2026)深三人医诊00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显示罪犯李天和所患肺结核,不存在肺部大空洞、大咯血、结核性脑膜炎、呼吸衰竭等危及生命情况;所患艾滋病,无艾滋病相关活动性机会性感染需要住院诊疗。

  本院认为,罪犯李天和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天和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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