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6刑更20号
罪犯周彪,男,195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曾因犯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于1995年6月7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5年8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2025年8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1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12月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2月5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230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彪犯非法买卖、运输、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罪犯周彪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25日作出(2026)粤03刑终48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周彪撤回上诉。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周彪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周彪提出,其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室性期前收缩(偶发)等疾病,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医(2026)医诊字301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技审字第1号技术审核意见书显示罪犯周彪所患心律失常、高血压病及糖尿病均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周彪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周彪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