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6刑更13号
罪犯赵波,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曾因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5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22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24年12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24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6年1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6年3月12日被逮捕,因患有重大疾病于2026年3月13日宝安区看守所不予收押而释放。
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作出(2026)粤0306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波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赵波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赵波提出,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6)粤03委医字第23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委医字第23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赵波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赵波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赵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