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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8-10 11:5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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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粤0306刑更28号

  罪犯王佩娴,女,198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4月9日被抓获,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4月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2026年3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6年4月8日作出(2026)粤0306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佩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王佩娴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7月2日作出(2026)粤03刑终77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王佩娴以其系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出院小结、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26年7月23日去函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核实王佩娴提交的医学证明材料,于2026年8月3日收到复函,经查,王佩娴提交的医学证明材料确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开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王佩娴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王佩娴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王佩娴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王佩娴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王佩娴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佛山市南海区。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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