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6刑更11号
罪犯罗宇武,男,200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曾因犯非法拘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3年4月12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于2023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3年11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年7月4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4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8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罗宇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罗宇武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罗宇武提出,其患有酒精性肝硬化、布加综合症、腹腔积液、门静脉高压、肝S3结节考虑恶变可能、肝S7/8,S5/6两枚肿块部分恶变待排,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罗宇武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罗宇武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医(2026)医诊字第3009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医院(2026)07医诊01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委医字第21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罗宇武所患肝硬化失代偿期伴腹水、肝癌,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罗宇武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罗宇武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罗宇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