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粤0306刑更23号
罪犯廖燕苹,女,199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祁阳县。因犯非法行医罪于2023年3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3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5年4月16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5年8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72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廖燕苹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犯张鸿不服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3月31日作出(2026)粤03刑终1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交付执行中,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于2026年5月14日以罪犯廖燕苹属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由,对其暂不予收押。罪犯廖燕苹于2026年5月26日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门诊病历、临床诊断医学证明书、中晚期妊娠胎儿超声检查(Ⅰ级)报告单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于2026年5月26日受理其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于2026年6月4日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组织诊断工作。
罪犯廖燕苹于2026年6月17日提出,其于2026年6月11日分娩,目前系哺乳期妇女,并提交了湖南省祁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于2026年6月25日去函祁阳市妇幼保健院核实廖燕萍提交的医学证明材料,于2026年7月2日收到复函,经查,廖燕苹提交的祁阳市妇幼保健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等医学证明材料均来源于祁阳市妇幼保健院病历档案的原始记录,内容记载一致。本院于2026年7月3日决定终止对廖燕苹的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工作。
现罪犯廖燕苹以其系哺乳期妇女为由向本院重新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廖燕苹系哺乳期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廖燕苹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廖燕苹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廖燕苹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廖燕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市。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