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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7-15 11:16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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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粤0306刑更12号

  罪犯张闯,男,1998年1月4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因犯诈骗罪于2024年5月14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2024年5月15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25年4月29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张闯被逮捕。2025年11月14日,因张闯身患严重疾病,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1月14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95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闯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张闯提出,其患有继发性肺结核,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001133163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委医字第1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张闯所患继发性肺结核伴空洞,未合并反复咯血、多脏器并发症或结核性脑膜炎,未经规范治疗,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条件。

  罪犯张闯对上述组织诊断审查意见提出异议,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核诊断。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复核诊断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罪犯张闯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张闯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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