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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6-12 15:42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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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306刑更14号

  

  罪犯谭宇,曾用名谭鑫,男,199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5年10月5日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传唤到案,同日结束传唤,2025年10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11月27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5年12月17日被逮捕,因慢性肾脏病,同日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决定暂不予以收押而予以释放,于2025年12月1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2月23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24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谭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谭宇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谭宇提出,其患有尿毒症5期,并提交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院记录、深圳市百霖鹏港血液透析中心血液净化治疗记录单、广州华银医学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单等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谭宇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谭宇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根据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医(2026)医诊字300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粤03委医字第17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罪犯谭宇所患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尿毒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的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谭宇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谭宇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谭宇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深圳市龙岗区。



二○二六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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