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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25 15:44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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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粤0306刑更41号


  罪犯何正伟,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21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犯高空抛物罪,于2025年5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25年9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因其患有疾病无法收押,于2025年9月15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82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正伟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何正伟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何正伟提出,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粤03委医字第84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委医字第84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何正伟所患肝硬化失代偿期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何正伟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何正伟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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