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暂予监外执行 > 文书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3-18 15:40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大中小】

(2025)粤0306刑更39号

  

  罪犯李爱明,男,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6日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1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21年9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犯盗窃罪,于2024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24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5年8月14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9月1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作出(2024)粤0306刑初17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爱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李爱明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李爱明提出,其患有高血压病达到很高危程度,合并靶器官受损,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中医院(2026)01医诊02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委医字第8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李爱明所患糖尿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所患高血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经治疗病情好转,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医学条件。

  本院认为,罪犯李爱明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李爱明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三月十八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