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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2-26 10:31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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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粤0306刑更4号

  罪犯苏悦,女,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北京市怀柔区。曾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4年7月22日被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24年5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0月2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4月1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10月20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808号、(2025)粤0306刑初1264—12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悦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23)浙0225刑初437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苏悦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苏悦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苏悦提出,其于2026年1月26日分娩,现处于哺乳期,并提交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出生医学证明。

  本院书面请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协助核实罪犯苏悦的情况,并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医院函复,证实罪犯苏悦于2026年1月26日18时25分在该院娩出一活男婴,并提供了苏悦分娩及新生儿出生记录单(产妇部分)、分娩及新生儿出生记录单(婴儿部分)作为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苏悦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苏悦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苏悦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决定对罪犯苏悦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苏悦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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