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粤0306刑更33号
罪犯陈志勤,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二十日,刑期至2007年1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2月8日被羁押,于2025年2月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后因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于2025年2月11日停止执行拘留。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3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5年3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7月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7月23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5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25年8月21日因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不予收押而予以释放。
本院于2025年9月8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50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志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志勤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志勤提出,其患有高血压、二型糖尿病、慢性肾病四期、视网膜病变脱离导致双眼暴盲失明,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并委托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对罪犯陈志勤进行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且书面征求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意见。
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认为,罪犯陈志勤适用社区矫正不存在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的社区未有影响,可以在辖区内执行社区矫正。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陈志勤患有需要保外就医的严重疾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陈志勤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人民医院深医(2025)医诊字3018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技诊字066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陈志勤所患高血压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项所列疾病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所患糖尿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所列疾病范围,且达到了规定的严重程度。
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勤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不适宜收监执行,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志勤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陈志勤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