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暂予监外执行 > 文书公布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1-16 11:23来源 : 宝安区人民法院
【字体:

(2025)粤0306刑更36号


  罪犯陈龙,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硕士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25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9月9日作出(2025)粤0306刑初18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龙以其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本院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罪犯陈龙提出,其患有肝硬化失代偿期,并提交了相关医学证明材料作为依据。

  本院依法移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组织诊断工作。

  经审查查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2025)粤03委医字第75号罪犯病情诊断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粤03委医字第75号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书显示罪犯陈龙所患肝硬化失代偿期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项所列疾病。

  本院认为,罪犯陈龙所患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五款、《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第21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陈龙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分享到: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